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是历史文化名城,读书藏书有着优良传统,古籍藏量十分丰富,在全省占有重要份额。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现有36部古籍被收录进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苏州图书馆、苏州大学图书馆、常熟图书馆被国务院命名为“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但我市的古籍保护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古籍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古籍藏用矛盾比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十一五”期间,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设立苏州市古籍保护中心(在苏州图书馆加挂牌子),负责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的全面普查,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行古籍分级保护,建立《苏州市珍贵古籍名录》,完成《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江苏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完成“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及“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市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开始,在已有工作成果基础上,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县级市图书馆负责本地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当地图书馆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市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市统一的古籍目录。
(二)建立《苏州市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苏州市珍贵古籍名录》并予公布。完成《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江苏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对列入国家、省、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各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建设、改造一批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市古籍保护中心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同时做好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及“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工作。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市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根据国家统一制订的古籍数字化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数字化等先进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藏用矛盾。已经缩微、数字化的古籍要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纸本古籍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开放,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保障体系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广新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苏州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市文广新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苏州市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专业指导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培训古籍保护、整理、出版、研究人才,形成一支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保护人才队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古籍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积极开展市内外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加强古籍出入境的审核、监管。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