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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
张梅 2013-10-16
浏览量:186
非常感谢大家的到来,让我们一起来研究和探讨著作权保护的有关问题。有关著作权法的内容是很多的,今天我用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主要和大家探讨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常识,同时通过一些案例说明著作权法在我们生活、工作和学习中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一词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来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
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的概念:亦称版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正当权益,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一部专门法律。
著作权的概念:亦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产权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
现在进入了微博时代,与传统不同微博是否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保护是现在法律界的新课题。原创微博是否享有版权,微博转发转载是否构成侵权,微博的营运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都是必须要严肃对待的问题。我举一个例子在8月20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浙江省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判决宁波某一个化妆品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华泰创意公司的一个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判他们赔了人民币1万5千元。现在网络上有很多摄影和美术作品,有时候一些媒体报刊和公司会引用它们,一旦权利人发现以后告到法院,侵权人是要赔偿的。所以像微博这种情况一般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不能轻易地去转发。即使你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
是你构成侵权还是要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行为。所以我们在转发微博时也要注意不要轻易构成侵权这样的事实。微博的字数虽然很少但是如果它构成了创意,是一个独特的表达形式都是受保护的。
在网络还有其他的一些侵权行为,比如在2009年起盛大文学就《凡人修仙传》、《斗破苍穹》、《卡徒》等五部小说与百度进行交涉,百度在未经许可的状态下将这几部小说放在自己的网站上,最后判决百度停止侵权并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使用费4.5万元。所以在网络时代我们想要转发他人作品的时候有没有经过合法的许可,如果有一下三种情况是不属于侵权的,一是通过微博评论他人微博的时候不可避免的引用他人微博的内容,第二是在微博上使用超过版权期的作品,版权期一般是作者身后50年,这样作品就是进入了公有领域你可以合法使用,第三是在微博上只发地址信息没有复制拷贝这样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所以在2012年据新浪微博反应,他们处理的纠纷有2000余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抄袭、盗链、微博配图侵权以及冒用商标等等。所以对于我们著作权人来讲,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出现,可以使用各种技术的措施,对于我们使用人来讲的话对于了解一些著作权的常识对于我们避免侵权是很有好处的。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很广泛,不光是写成的书,申请的专利、商标等等,还包括了一些口述作品。这里也可以举一个例子,苏州市评弹团的一个演员,他是上海杨子佳老先生的徒弟,他讲述了一个康熙大帝的评弹作品,后来在苏州电视台播出了,同时还录制成音像作品发行了,后来上海的杨子佳就起诉苏州市评弹团构成侵权,评弹团确实构成了侵权,他们以盈利为目的演出了这个作品,后来苏州市评弹团和杨子佳老先生进行了和解赔偿了他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同时达成一个协议以后每使用一次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这个事情就解决了。
著作权就是平衡权利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好了矛盾就解决了,所以说我们没有人可以脱离著作权而存在。我们想象一下文学艺术俯仰皆是,无处不在的著作权,我们居家学习出门工作休闲乘飞机逛商店,有背景音乐吧,有广告图片吧,都是艺术的东西都有版权的。像我们平时使用的手机电脑都有软件著作权的问题,所以我们时刻都在消费著作权。
我举几个王洛宾的例子,他是西部歌王,他创作的音乐很悠扬动听,所以被盗版的也很厉害,他的小儿子王海晨为了维护他爸爸音乐的版权就打了很多的官司,但是今年他的两个哥哥把弟弟告上了法庭,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是两位哥哥看到了安徽省宣城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判决书,说他们两位已经放弃了继承自己父亲的财产的权力,由王海晨一个人享有这个权力。这里就涉及到著作权里的精神权利,精神权利就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个权力表明在他死后即使是他儿子也没有权力修改他的作品,或是以自己名义发表,这些精神权利是不能动的,但是还有十三项财产权利,这是可以继承的。按说在王洛宾死后应该是三个儿子平分他的财产,但是他的小儿子伪造了一个声明,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小儿子王海晨在为维护父亲的著作权的时候需要获得合格的主体人的资格,所以伪造这样一份声明。王海晨同时也胜了十几起维权的官司。他大哥二哥知道后就一起起诉到法院,小儿子也败诉了,进行了道歉说明了事由,兄弟间也获得了谅解,重新商谈维权的事情。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多个继承人财产分割的问题。
我再讲一个胡适的例子,他是中国新文化运动的领袖,学识渊博,在文学、哲学、史学、考据学、教育学、伦理学等诸多领域都有建树,传奇般的获得35个学位,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影响的思想家。有一部著作题为《胡适和韦莲司的奇异深情》,讲的是胡适在美国求学期间认识的韦莲司女士恋爱的故事。今年出现了这样一个怪情况有两个出版社同时说对这本著作拥有版权,然后就对簿公堂,这两个出版社都是正规的出版社,一个是译文出版社,一个是华文出版社。他们都说自己有合法的授权,华文出版社先在微博上晒出了与作者的合同,上海出版社也有一个合法的授权。原来书的作者周治平,在1998年在台湾出版社签订了一个永久的出版权转让协议,他的版权已经被该出版社买断了。但是他忘了这件事,在今年的五月份又和上海的译文出版社签订了协议,只是书的名字变成了《《胡适和韦莲司深情五十年》,华文出版社出版时的名字叫《在爱慕和矜持之间,《胡适和韦莲司》。在事情搞清楚之后,这两家出版社都没有故意侵权,是由于作者的疏忽造成的,现在事情还在协商当中。
我在讲一个钱钟书先生的事情,今年发生了一件关于钱钟书书信拍卖的风波,有一家叫中贸圣佳的拍卖公司在自己网站上发布了将要举办一场名“为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专场”,集中拍卖钱钟书的66封书信,和也是集的手稿,还有杨绛的12封书信,以及他们的女儿钱媛的书信。消息一经发布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很多出版社也把眼光投入到了这场拍卖会,但是杨绛先生还在世,她提出要向法院申诉,不允许拍卖,因为这是侵权行为。后来我国版权局的司长出来公开发表意见,对于钱钟书私人信件拍卖的行为可能涉及物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项权利,对于书信属于著作人也就是写信的人,拍卖行为方在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不得对书信经行任何著作权上的利用,因为拍卖就意味着要公开和发表,否者涉及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国家版权局表明态度后,原来沸沸扬扬的争议停止了,拍卖也取消了。
虽然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著作权,但是还是要将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不同要交代一下。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
权利产生的方式不同
专利是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去登记的。一个专利的产生是要先去申请,然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是不是具有创意,是不是独特的新颖的,然后再批准授予权力。商标是要国家工商局去注册的。版权因为面广量大,一般是自动产生。
权利客体的范畴不同
专利保护的是技术,商标是保护商标的,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权利的内容不同
权利的排他性不同
专利和商标的排他性是强的。版权就是弱保护性。苏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电话是12330,如果你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可以到此中心去咨询,还可以免费进行作品登记。
权利保护的期限不同
版权的保护一般是50年,发明专利是20年,外观是10年,商标是10年。

版权产业的内涵
核心版权产业
主要指电影产业、音像产业、文化产业、数字 出版业、软件产业等,他们的生存与发展都要依赖于版权保护。
版权相关产业
主要指建筑业、纺织业、家具生产业等,这些产业不是全部来自版权,但跟版权有关系。
2013年福布斯公布的虚拟明星富豪榜公布,活跃在书籍电影视频游戏里的唐老鸭和蜘蛛侠等卡通人物成为富豪榜的主角,他们一共创造了2150亿美元的财富。他们的很多衍生产品都是中国制造的,可能成本只需要1美元但是销售的话要十几美元甚至更多。再比如说《哈利波特》,它的作者罗琳缔造了一个完美的奇幻的魔法世界,这套小说被译成70多种语言,全世界的总销量是4亿多册,创造了70亿的票房,这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它依靠不断地授权,发展了很多衍生产品,各种的人物形象在网上传播,制成电影,电视剧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这个就是版权产业。我们现在发展文化产业不是单纯的建几个创意产业园,造一批房子是没用的,关键是打造一个能通行全世界的版权产业,在我们苏州也有像《苏州水》、《苏园六记》这些都是非常唯美的电视艺术片。我们就是要将如此好的版权推向市场,这样才能产生效益。版权产业和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版权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从产权角度激励创造力
知识产权保护使文化资源有效市场化
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发展生命力
知识产业主要就是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权利人也就是版权的创造者为了创造这个作品,他在前期会有大量的投入,付出很多的劳动,比如说像张艺谋拍一部电影,在前期会有大量的投入,要买剧本,要有场地,演员的出场费,这些巨额的投资都是需要回报的,只有良好的回报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社会大众也会有良好的精神食粮,形成了一个正循
环。反之则大家都不获益,精神生活贫乏。只有权利人得到更多的回报,使用者才能有更多的作品来欣赏。但是还要平衡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比如说一个软件或是个影碟卖1万的话,很多会选择不买或是买盗版,这样他们就不能享受社会文明带来的进步,这也是不合理的,达不到知识产权的初衷,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文明的成果应该大家共享,所以在知识产权里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一 个 法——著作权法(2001年)
四个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09年)
民间文学保护条例(制定中)
广播组织法定许可付酬办法(2010年)
刑法第217、218和220条
今年张家港的一个软件公司生产的财务招标软件被四川的一个团伙盗版了这个软件在网络上销售,营业额达到了3个亿,这个成了公安部的一个大案。

我国已加入的国际著作权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971年)
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
录音制品公约(1961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1994)
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邻接权
著作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
集体管理组织
法律责任
执法措施
著作权(1)主体
谁是著作权人?
(1)作者
(2)其他公民、法人及非法人单位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我在这里讲一个案例,《哈利波特》是南京译文出版社的一个著名翻译家马爱农先生翻译的,最近他将中国妇女出版社和新世界出版社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索赔83万元。事情的起因是新世界出版社出版的署名“马爱侬”编译的外国文学名著系列仿冒其姓名,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这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的署名周黎所译的小说《绿山墙的安妮》与马爱农先生的译本相同文字超过90%,已构成剽窃。
著作权(2)客体
保护的对象---作品
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范围很广,包括了文学领域,艺术领域和科学领域,相比较专利则是在技术领域,商标是在流通领域。著作权的范围是最广的。
作品的三要素包括第一独创性,第二智力成果,第三可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权利
——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3)权利
——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放映权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获得
自动获得
加注版权标记
注册获得

著作权登记作用和意义
主要作用就是通过记载与作品创作和著作权归属相关信息,以此推定著作权归属,并使登记的信息作为权利证明的初步证据。
为作品顺利传播提供了方便。
为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提供了方便。
为权利人享受国家政策提供了方便。

著作权归属
一般作品(第11条)
演绎作品(第12条)
合作作品(第13条)
汇编作品(第14条)
电影作品(第15条)
法人作品(第11条第3款)
职务作品(第16条)
委托作品(第17条)
有一个小说《推拿》,后来还改编成电视剧在央视热播过,在市场上出现了两个小说的版本,作者不同,一个是原作者毕飞宇,另一个是电视剧的编剧陈枰。原作者毕飞宇将陈枰起诉至南京中院,要求赔偿33万元。毕飞宇表示,他虽然曾提供给他人长篇小说《推拿》的电视剧改编权,但从未授权他人出版电视剧《推拿》的剧本或小说。还有像江苏作家叶兆言的《马文的战争》,也遭到侵权,起诉北大出版社要求赔偿40万元。
还有像一些委托作品一定在委托书上写清楚版权的归属问题,否者很容易引起纠纷。
著作权保护期
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21条: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作者终生加50年,合作作者按最后去世的计算。
法人和其他组织,发表后50年。
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发表后50年。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注册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期满可续展注册。
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合理使用:在使用作品时,既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在某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为个人学习、研究
为介绍评论目的引用
为报道时事新闻再现
媒体发表有关政治、经济、宗教性文章
媒体报导公共集会上的讲话
为教学或者科研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
图书馆等保存版本
免费表演
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
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盲文出版
为实施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第23条)
报刊转载(第32条第2款)
将已合法录制成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39条第3款)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第39条第3款)
广播已发表的作品,电影、录像除外(第42条第2款、第43条)
苏州有一位老先生研究孙子著兵法的穹窿山,称其为“天下第一智慧山”,被穹窿山园林管理处刻成碑放在了公园的门口,老先生的版权意识很强将穹窿山园林管理处告上了法庭,最后对方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五万元。
邻接权的概念
是著作权法中的专门用语,指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与著作权相近、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法有关的权利”。
邻接权人通常包括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我国著作权法还包括出版者和录像制作者。
邻接权(1)表演者的权利
第37条:
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
许可直播和公开传送现场表演
许可录音录像
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许可信息网络传播
第36条:
表演者、演出组织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
保护期为50年

邻接权(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41条)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
保护期为50年
被许可人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

邻接权(3)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44条)
禁止转播其广播
禁止录制及复制其广播
保护期为50年

邻接权(4)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著作权法第35条)
适用于图书、期刊
版式设计: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题、引文、标点符号等的确定。
保护期为10年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许可使用:又称“授权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某种条件许可他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
转让:是著作权人把自己享有的一项或者几项权利出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二者主要不同:许可使用,权利不发生转移;转让,权利转移。
作品所有权与权利的转移并不同步。

著作权的转让
指著作财产权的转让,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转让的权利可以是一项或几项或者全部
转让会存在权利与载体相分离的特殊性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方式两种:一般许可和专有许可
不改变著作权归属
受许可人不能授权他人使用或转让许可
许可使用具有一定期限
许可使用应订立书面许可合同

著作权出质
2010年2月16日《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增加为第26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所实现的。

如果大家有什么著作权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苏州的知识产权维权的网站12330。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