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庚
6月1日国际儿童节,是世界各国为儿童专门设立的节日,它的设立是20世纪国际社会儿童观发展的一大成果。综观20世纪国际社会儿童事业的发展思潮,我们能清楚地感觉到在一切儿童现象背后都有一双无形的手在起着作用——这就是“儿童观”问题。儿童观是成人关于儿童观念的总合,是成人对儿童生活和心灵世界进行观照而生成的认识、看法以及与儿童有关的一系列观念的总合,具体涉及儿童的特性、权利和地位。整个20世纪,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是什么”的争论其实从来也未停止,瑞典教育家爱伦·凯期待20 世纪成为“儿童的世纪”,使儿童从传统的误解中走出来。从18世纪卢梭的“儿童的发现” 到20世纪爱伦·凯的世纪期待,西方的儿童观改造经历了将近两个世纪的时间,直到21世纪的今天,“儿童的世纪”仍然只是众多学者的一个美丽期待。
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发布以来,国际社会为保证儿童实现生存、发展、教育、保护和参与等权利做出了一系列庄严的承诺,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11月20日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这是国际社会中影响最深远的一份公约文件,这份由西方人士制定的文件,是一种儿童本位的权利宣言,而我国的文化历来关注的是社会本位、国家本位,中国本土的儿童观在儿童权利公约的影响下慢慢地实现着转型。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1990年,我国政府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1991年,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意识进一步增强。20余年来,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儿童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儿童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回顾20世纪我国儿童观的变迁过程,我们不难发现,20世纪人们所形成的儿童观有着某种文化继承性和进化色彩。从家本位的儿童观、国本位的儿童观到儿童本位的儿童观,20世纪人们对儿童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跨越式的变迁过程。从对儿童“小大人”式的判断到“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到“儿童优先原则”的提出,儿童观的变迁经历了一个进化式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从争论到立法,从观念到行动的过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儿童的文化权利是儿童基本权利,是儿童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的文化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理应享有的发展权的基本内涵。具体而言,应当包括文化享有权、接受教育权、人格发展权、精神自由权、文化参与权、思想表达权、作品创造权、文化交流权等。其中,文化享有权、接受教育权、人格发展权、文化参与权,可称之为基本文化权利,因为它对儿童的综合素质的形成影响巨大,儿童的人格、精神、素质、知识和技能的形成,无一不与儿童所生活的公共文化环境赋予他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有关。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我国公共文化建设投入稳步增长,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并不断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少年儿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专业化和标准化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了公共文化服务中尊重儿童的意识。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明确规定“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并将“儿童优先原则”设定为五个必须坚持的工作原则之一,要求“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2015年初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强调要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文化权益,将未成年人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肩负着保障和改善儿童文化权益的重要责任,承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任务,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国家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因此,在新形势新常态下,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最大可能地保障儿童权益。2012年11月,我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已率先向全国公共图书馆界发出倡议,号召全国公共图书馆行动起来积极践行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呼吁在文化立法、经费保障、行政管理、社会倡导以及质量评估等为保障儿童的读书权益和需求提供条件。
从上述主张出发,我们要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进一步加大儿童适用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力度,创造更好的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完善适合儿童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培育儿童文化公益服务品牌;国家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和数字文化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加强少年儿童适用的设施设备和文化资源的建设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增强公共文化产品的知识性和趣味性,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策划、组织和开展更多的适合儿童参与的文化活动;要保障儿童的文化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决策过程,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志愿服务等活动;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或培养儿童服务的专业化人才,提升少年儿童服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积极拓展儿童服务的渠道,开展推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配置流动服务,加强面向特殊儿童的服务;提供公平的儿童服务环境,确保不同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的儿童平等地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与机会。
(作者系国家图书馆典藏阅览部主任兼儿童图书馆馆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