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地铁禁售报刊”涉嫌多重违法

来源: 新京报

日前,北京市开始取缔地铁站内报刊发售,但信报除外,理由是该报为有关部门批准的“北京唯一的地铁报”。据悉,1月4日,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给地铁公司发函表示,2009年12月1日,北京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对轨道交通内报刊发售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后下发了《轨道交通站内报刊发售问题会商会会议纪要》。按照《纪要》要求,除信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停止一切在轨道交通站内报刊销售行为,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取缔在轨道交通内的报刊发售行为”。 

    众所周知,目前北京的报业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函”和“会议纪要”,无异于宣布:在地铁这个日流动顾客数百万的报刊消费市场上,任何媒体也不得与信报进行竞争。乘客在地铁这个活动空间,不能获得信报之外的其他报刊。

    无论有关部门以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都难掩违法之嫌。

    首先,根据一个“函”和“会议纪要”,取缔以前一直在地铁里销售的各种报刊,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没有表明法律依据,当然涉嫌违法。

    其次,有关部门的行为涉嫌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报刊无疑也是商品。有关部门只允许信报在地铁内发行(虽然是免费的,但这只是报纸发行的一种方式,其营利模式与其他报刊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实际上剥夺了报刊消费者将该报与其他报刊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信报之外的诸多报刊,曾经长期在地铁内销售发行,有关部门规定只允许信报在地铁内发行,而禁止其他报刊在地铁内发行,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变相限定读者“消费”其指定的商品,限制其他报刊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有关部门规定只允许信报在地铁内发行,而禁止其他报刊在地铁内发行,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众多报刊在地铁这个公共空间与信报进行发行竞争,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多条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允许一家报刊在地铁内发行,涉及行政许可的问题。有关部门既未征求利益相关单位的意见,也未公开征求民意,仅仅通过一个内部会议和会议纪要,就给其他在地铁内销售发行的报刊下达了禁令,并且规定只允许信报一家在地铁内发行,显然违背了“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部门的“地铁禁报令”经不起相关法律的拷问,希望能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停止违法行为。

    □周泽(作者系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京华时报:“地铁禁报令”有违科学决策

    “地铁禁报令”有违科学决策

    ——四评北京地铁禁报令

    一项自称为保护市民“安全”的决策,本该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然而,北京的地铁“禁报令”,似乎并未收获多少欢迎。网络调查显示,仅8.43%的受访者赞成这种“一报独存百报杀”的做法,更多的则是批评和质疑“地铁禁报令”的声音。以至于有律师昨天到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地铁禁报令”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对自身安全的需求,应远高于对几份报纸的渴望。但为何这一消除“安全隐患”的禁令,却遭遇到如此多的质疑和口水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科学决策的问题。一项决策是否科学,有很多衡量指标,但归结起来,是否从实际出发,是否合乎民意,能否为民谋利,恐怕是最重要的标尺,并决定着政府决策的实施效果。 

    事实上,在北京地铁里,我们并未看到过因售卖报纸而发生危险的先例;事实上,无论上海、广州,还是伦敦、巴黎,人们也没有见过这种一刀切的“禁报令”。相反,“禁报令”的矛头所指,却是众多市民的地铁购报习惯、地铁售报员的衣食着落、京城纸媒的生存环境、乃至整个城市的文化生态……倘若无视这些因素,单凭几个“专题研究”就直接拍板,决策因此遭受“随意性”的批评,也就不足为奇了。 

    退一步讲,即便需要防患于未然,简单地“禁报令”恐怕也并非最佳之举。面对“禁报令”,我们很容易想到此前一些地方“禁止春游”“禁止合租”“禁止摆摊”等种种禁令,正所谓,脑袋一拍就发一道禁令,禁令背后总有懒政偏好。从这个角度,“禁报令”遭受质疑,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其实,如果地铁安全真与销售报纸有必然联系,管理者也不妨考虑,是否有更合理的管理方式?比如,我们常说要借鉴先进经验,东京、伦敦、巴黎的地铁都很挤,为何却没有类似的“禁报令”,比如,地铁虽然拥挤,但并非一整天都是人流高峰,是否可以像一位乘客所说,实行分时段管理?再比如,是否也可以像给信报划出指定位置一样,也给别的报纸划出固定区域,或者两者合二为一?是否可以考虑设立自动售报机? 

    在一个大众主体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社会,政府能否科学决策,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治理能力,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决策如何反映民意、响应民意,已然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这就是为什么中央文件把科学决策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为什么中央领导多次提出要注重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的重要原因所在。 

    在这个意义上,北京地铁“禁报令”在实施的过程中,如何回应群众批评质疑,怎样听取民意实现科学决策,这不仅关乎有关主体的正当权益,更检验着有关部门执政为民的决心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