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发生在母亲身上的模范事迹被电影“嫁接” 索赔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家属诉《沂蒙六姐妹》侵权 被驳
认为发生在母亲身上的模范事迹被电影《沂蒙六姐妹》“嫁接”,“山东红嫂”李凤兰的养子女将该影片的制作发行方起诉到法院,“讨还”母亲的光荣事迹并索赔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23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山东的王清荣、王清福是模范烈属李凤兰的养子女,他们起诉称,1990年,由临沂地区妇联主编、黄河出版社出版的《沂蒙红嫂》一书问世,书中记载了80位沂蒙妇女舍生忘死支援前线的感人事迹,其中包括模范烈属李凤兰的事迹。
二人称,去年电影《沂蒙六姐妹》在全国首映,姐弟俩发现该影片把沂蒙妇女对革命的支持浓缩在了6位女性身上,影片中的人物“月芬”和公鸡拜堂结婚,回娘家借粮食错过与丈夫见面等情形,均是发生在李凤兰身上的事迹。但影片却经过改编将其张冠李戴,把李凤兰的事迹移花接木给了“沂蒙六姐妹”。
王氏姐弟俩认为,这种事迹“嫁接”的方式严重影响了母亲李凤兰的荣誉权,于是将制作方诉至法院。
山东电影制片厂等三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电影末尾把李凤兰老人作为首要人物进行介绍并配有图片,不仅没有造成侵权的损害后果和过错,反而更好地宣传和颂扬了李凤兰老人的光荣事迹。
法院审理后认为,片尾对李凤兰老人的文字介绍及照片,足以让观众了解到电影人物“月芬”在创作过程中部分取材于李凤兰老人,从而让观众了解李凤兰的“红嫂”形象,并未对其荣誉权造成损害。
专家点评
“生活原型”难以认定侵权
资深律师、北京新开律师事务所刘伟表示,在我国,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严格保护,如果有影视作品直接使用现实生活中原型的姓名,而且人物关系和社会背景也与现实完全一致,这种影视作品就带有纪实性,若编造和虚构出对生活原型构成诽谤、诋毁、贬损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而从目前的影视作品来看,虽然经常会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的原型,但几乎所有的影视作品都会通过更改原型姓名及人物关系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情形属于正常的艺术创作,即使出现丑化和负面的情节和内容,在法律上也难以认定侵权。
刘律师举例说,港星陈冠希即使发现某部影视作品利用其“艳照门”事件进行创作,只要剧中姓名和人物关系与现实不同,均无法认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