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进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的重要作用,日前,财政部、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一步向社会免费开放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在2011年底之前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2012年底之前各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2011年底之前,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到2012年底,全国所有一级馆、省级馆、省会城市馆、东部地区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两个以上服务品牌。其他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意见》指出,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推进这一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把免费开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意见》对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一步向社会免费开放提出了要求。要求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应全面推开,逐步完善,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要坚持公益,保障基本,对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服务项目,要坚持公益性,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紧紧结合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本职能,研究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要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功能和作用,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树立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良好社会形象。
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一步向社会免费开放,《意见》提出了具体举措。具体包括:取消原有部分收费项目,取消公共图书馆办证费、验证费、自修室使用费、电子阅览室上网费,取消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存包费,限期取消文化馆(站)群众文化艺术辅导和培训费,业余文艺骨干培训费,公益性讲座、展览收费;限期收回出租设施,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他用的限期收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公益性服务,要与市场价格有所区分,降低收费标准,按照成本价格为群众提供服务;完善免费开放公示制度,在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增强吸引力;制定应急预案,充分考虑免费开放后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严谨细致的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确保免费开放后的公众安全、资源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免费开放的公众知晓率,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功能作用。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于今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