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5%的门槛并非关键:发展文化产业应更重视关联效应

来源: 中国文化报

文化业界对于“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关注焦点,莫过于“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国家战略的确定。之后对于这一战略目标的各种解读,无不从“要在未来5年实现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开始,而热议如何实现这一“双5”的支柱目标也似乎成了业界的一种新潮流。但记者在采访调查中发现,我们更应该首先走出对于支柱产业的一些认识误区。

    5%的门槛源自何处

    目前已有的关于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目标的各类解读,首先都把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作为一个首要衡量指数。因而后续的议题便成了如何在未来五年跨越这一门槛,学界的焦点也都集中于此。然而,支柱产业这个5%的占比源自何处?目前媒体上和专家口中都说是“按照国际通行惯例”,记者却发现,在进行对支柱产业(Pillar industries)的相关英文检索时,除了在国外媒体对于中国文化产业的新闻报道中,其他文章并没有出现5%这一数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学界关于支柱产业其实尚未有统一说法,而国内关于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理论支持,大多是从之前的汽车等产业演变转化过来的。

    据介绍,我国关于支柱产业理论的讨论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并且一直延续至今。经过20多年的理论探讨, 支柱产业在学界有了一个初步概念,即指在国民经济中发展速度较快,对整个经济起引导和推动作用的先导性产业。支柱产业具有较强的连锁效应:诱导新产业崛起;对为其提供生产资料的各部门、所处地区的经济结构和发展变化,有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但在这些定义中,也没有“国际通行惯例”的5%。

    记者发现,关于支柱产业数据门槛,有据可查的最早数据或许就是1995年出版的由国家计委政策研究室主持编纂的《中国支柱产业振兴方略》。书中提出了考察中国当时支柱产业的9项量化指标,其中首先提到的就是支柱产业的比例门槛:产业增加值在GNP(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5%左右,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8%左右。也就是说,最初关于支柱产业的理论数据,是和GNP相关的,而比重也高于现在的5%。然而这一数据如何演变为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5%,似乎已不可考。

    由此看来,5%的门槛更多的是人为设定的,即使是今后5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这一门槛,也不能说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更多的应从支柱产业的内涵来量化文化产业的支柱性目标。

    实现支柱产业的 关联效应是根本

   支柱产业的一个核心特性,便是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释放出的关联效应。关联效应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艾伯特.赫希曼在其《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提出的理论,具体是指某一产业的经济活动能够通过产业之间相互关联的活动效应影响其他产业的经济活动。而支柱产业不仅自身发展速度快于同期区域内GDP的增长速度,而且由于其产业链较长,能够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所以,支柱产业发展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其自身产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关系到与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前景。

    根据日本数码内容协会《数码内容白皮书》的统计,2004年日本的动漫产业产值达到12.8万亿日元,约占日本当年GDP值的2.5%,但如果把与动漫产业带动起的通信、信息服务、印刷、广告、家电等合计起来,便高达59万亿日元,约占日本当年GDP的10%多。可见其动漫产业的带动关联效应。

    随着文化与技术、经济的相互交融,文化产业与信息、旅游、体育等相关产业的结合也日益紧密,文化产业具有的关联效应越来越广,拉动作用越来越大。据文化部去年发布的《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到258亿元,同比增长39.5%,为相关产业带来近3倍的收入。而在2009年举办的中国(天津)演艺交易博览会期间,由演艺项目交易带动的旅游、餐饮、住宿、零售等同比分别增长25%以上。

    对此,中国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张晓明表示:“国内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一个重要原因是文化产业可以带动其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转型。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存在生产、技术、产品、流通、消费等经济技术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这也符合支柱产业的内在要求。”

    并非所有地区都应把 文化产业发展为支柱产业

    据今年深圳文博会上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北京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1692.2亿元,占北京GDP比重12.3%;上海文化产业增加值约为1630亿元,占上海GDP比重为9.6%;广东文化产业增加值达2524亿元,占广东GDP比重5.6%;云南文化产业增加值440亿元,占云南GDP比重达6.1%。如果按照5%的数据门槛,在这些省市,文化产业已成为当地名副其实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另外,还有一些省市紧追不舍,其中不乏文化产业增加值已跻身“千亿俱乐部”的省份。如去年,江苏文化产业增加值破千亿元,对GDP的贡献率近5%;浙江文化产业继续较快增长,增加值预计接近1000亿元;福建省文化产业增加值预计近600亿元,占GDP的4.2%;山东省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1230亿元,占GDP的3.12%;安徽文化产业增加值已占GDP比重4%。可以说,在支柱目标成为国家战略之后,也成了各省市建设成为“文化强省”的标准。

    然而,并非所有的地方都适合把文化产业作为支柱性产业来发展。据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教授介绍,在目前已有的文化产业理论中有个“产业强弱系数”理论,该系数是目标期内被选为支柱产业的增加值占地区产业增加值(或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与区域内或全国平均水平之比。“如果这个比值大于1,则该产业可选为支柱产业,小于1则应十分慎重。产业强弱系数的意义就在于使地区充分考虑其产业素质水平以及在未来竞争中的地位,理性判断风险利弊。”如此看来,目前国内仍有大多数地区的文化产业并不适合发展为支柱产业,否则很容易造成新一轮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违背了文化产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文化产业发展落后地区应停止文化产业建设步伐。“支柱产业理论还有一个‘比较优势系数’的指数,其旨归在于竞争优势,强调的是要充分利用资源稀缺性和后天的管理效率。对于文化产业欠发达地区来说,就是要明确自己的比较优势之所在。”而在去年文化部授牌的第四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中,便可以看到诸多来自内蒙古、青海、西藏等地充分利用民族、地区优势发展起来的特色文化企业成为国内文化企业中一道亮丽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