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建设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认真学习、贯彻这一重要精神,对于我们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不断增强中华文化的创造力与凝聚力,推动当代中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文化遗产是民族历史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文化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文化遗产,发展文化遗产事业,必须转变观念,以新的视角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和民族弥足珍贵的文化资源,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战略资源,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文化遗产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而且对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民族精神的纽带,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提升国民道德素养,激发国民爱国主义情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大精神力量。
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不仅关系中华文明的传承,而且直接关系民生幸福。人民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是文化遗产的所有者、传承者。从远古到现代,从蛮荒到文明,中华民族史上千千万万的文化遗产,无不浸透着人民的创造与智慧,无不与人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血脉相连。只有让人民群众更充分地享受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更广泛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才能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肩负起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重任。
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遗产事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了突出成绩。
文物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文物基本状况明显改善。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责任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文物工作的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文物部门主要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文物保护投入大幅增加,“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文物支出累计达183亿元,年增长40%;全国公共财政文物支出累计达572.5亿元,年增长38%。
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颁布《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基本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完成,共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近77万处;全国长城资源调查、大运河文化遗产资源调查、重点海域水下文化遗产专项调查圆满完成;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遴选、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扎实推进,为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状况、促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全国已核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19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个,列入《世界遗产名录》4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