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昨起(4月1日)施行。作为全国首部社区层面公共文化立法,《规定》出台有什么背景和作用?市政府参事瞿钧做了解读。
上海已建成203家标准化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5000余个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实现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但同时存在着管理职责缺位、经费投入不足、设施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本着“急用先立”“有几条立几条”原则,经过4年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1月表决通过《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规定》明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社区公共文化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瞿钧表示,2011年,市财政局和市文广局联合调研测算出每年每家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保障基本服务项目所需的最低经费约为175万元,但能达到这一标准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仅占40%。由于经费得不到保证,部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将场地出租,或开展经营活动,或缩减免费项目、缩短开放时间。因此《规定》要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内基本项目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实行低收费服务的,保留网球、桌球、游泳、射箭等体育健身项目,舞厅、卡拉OK等娱乐活动项目,以及社区学校培训、幼儿早教等文化普及教育。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56个小时。全市公共文化设施还将逐步实现光纤接入和无线局域网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