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代性研究

来源: 光明日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认识与把握其深刻内涵,是当前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现代性内涵

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文化领域内基于市场经济结构的制度体系替代计划性制度体系的制度嬗变过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文化治理方式逐步超越传统的计划性公共供给方式,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重构公共文化供给和分配方式的过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进程既是国家文化现代化的过程,又是文化行业“现代性”的建构过程。

充分认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现代性”建构,既要看到微观生产者的独立主体性重塑,又要正视宏观管理体制的结构变迁。微观层面上,公共文化机构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由相互疏离向相互融合转变:公共文化机构面向社会开放,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公共生产与公共供给过程;社会力量在制度激励下按照文化自觉的原则组成公共文化生产机构,成为国家公共文化体系中与国有文化机构相对应的替代性生产者。中观层面上,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由“父子型”向“契约型”转变,公共文化单位不再是国家文化行政体系中的“附属单位”,而演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共生产机构(非营利性法人单位)。政府部门与文化生产机构之间主要通过服务契约进行连接,一个以市场交易关系为基础的管理结构正在形成。宏观层面上,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的科学管理体制。在此背景下,文化体制中“单位与社会、政府与单位、党委与政府”三大关系的调整,落实到改革的承担主体或改革的实施对象上,主要体现为微观生产主体的“功能性改革”与宏观管理体制的“结构性改革”。公共生产主体根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围绕公共生产效能目标,建立健全事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新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基于独立市场主体身份重构与政府、社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