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精神,近日,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旗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乌兰察布市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工作。
《通知》提出,少数民族古籍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各民族间交流、融合、发展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努力在学习、宣传、研究上下功夫,形成关心、重视、支持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海关、工商、新闻出版和扫黄打非等相关部门在工作中收缴的文献书籍,要请民族事务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严格鉴别,被认定为少数民族古籍和宗教类书籍的,要移交当地民族宗教部门妥善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普查、搜集、保护、利用、出版和宣传工作,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保证乌兰察布市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正常运行。